新北市地政局地價科科長蕭湘君表示,為促進電費收計公平合理,內政部修訂租屋電費新制,若電費約定由房客按用電度數負擔,每度電費計收修正為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每度平均電價」,若非以用電度數計算者,房東所收取的費用也不得超過電費單「當期電費總額」;此外,公共設施用電如未申辦分攤併入租屋處電費者,房東亦不得額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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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湘君以實際電費單(圖例)上所羅列的資訊來舉例說明,如果收費是按用電度數計算,則每度不得超過2.65元,若未按用電度數收費,則房東收取的電費不得超過1,118元,房客可視自己簽約內容、每期收到的電費單來確認應繳交的費用。

蕭湘君指出,新制規定還課予房東有提供電費資訊的義務,房客也可以自行向台電申辦查詢電費。也就是說,新制上路後簽訂的住宅租賃契約書,房客每期用多少電就付多少錢,也可以要求房東提供電費單等資料,或逕自向台電申辦查詢租賃期間的當期平均電價、用電度數、應繳金額、是否申辦公共設施電費分攤等訊息。蕭湘君也提醒,因新制不溯及既往,但只要簽訂舊契約的租賃雙方都同意,就可約定適用新制。

由於住宅租賃契約全面適用《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房東若有超收電費等違反「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情形,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將處新台幣3萬~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民眾若有相關租屋糾紛,可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提出消費爭議申訴,或向地政局提出申訴、檢舉,以保障自身權益。

房東收取電費應以電費單所列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作為收費依據。地政局提供
房東收取電費應以電費單所列的「當期每度平均電價」或「當期電費總額」作為收費依據。地政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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