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起訴指出,張安樂等人於民國95年統促黨成立後未申設政治獻金專戶前,收受209萬7800元的個人捐贈政治獻金,違反修正前政治獻金法。張安樂等人另涉嫌自103年3月間至105年6月間,陸續侵占華夏大地旅行社款項,涉犯業務侵占罪。

此外,張安樂兒子張瑋等人被控依照張安樂指示,以華夏大地旅行社公司名義租10輛小發財車供統促黨使用,虛增華夏大地旅行社租金支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涉犯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等罪;張安樂等人未如實記入統促黨相關帳冊並加申報,涉觸犯偽造文書罪。檢方起訴張安樂父子、張瑋妻子王姝茵等6人。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定,因無從認定張安樂知悉統促黨於依法申報成立捐贈政治獻金專戶前,已收受政治獻金款項,判決張安樂無罪;業務侵占部分,無從認定張安樂是共犯,也判無罪。

張安樂被控偽造文書、違反稅捐稽徵法部分,台北地方法院判刑8月,得易科罰金。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張安樂維持有期徒刑8月,得易科罰金。

張瑋涉及修正前《銀行法》非法辦理國內外匯罪,一審判1年7月,二審今天改判無罪,他涉嫌不實製作華夏大地旅行社財報一審無罪,二審今天改判2月,其他部分均駁回上訴或維持一審刑度。二審未訂應執行刑。

至於張瑋妻子王姝茵,也和張瑋一樣撤銷修正前《銀行法》非法辦理國內外匯罪,有罪改判無罪,另涉嫌不實製作華夏大地旅行社財報無罪改判2月。她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但諭知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另須接受3場法治教育。

高院表示,業務侵占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違反政治獻金法部分,不得上訴。其餘部分,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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