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蕭卓福在101年12月5日設立元山蛋品有限公司,並擔任負責人,妻子蕭吳清岑則掌管元山公司財務,其子蕭文河在104年間接手經營為實際負責人後,蕭卓福仍協助蕭文河處理元山公司廠務,蕭吳清岑則繼續負責處理元山公司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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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家3人自102年5月1日起至107年8月11日止,由元山公司向陳姓等養雞戶低價購買次級雞蛋,在桃園市平鎮區新光路之無門牌鐵皮屋製作液蛋,因次級雞蛋不乏蛋殼已破裂之雞蛋,而有已發霉之雞蛋(發霉蛋)、長蟲雞蛋(長蟲蛋),仍指示敲打雞蛋製作液蛋之何姓、沈姓、吳姓等員工,除外觀已嚴重發黑、發臭之雞蛋外,其餘發霉蛋、長蟲蛋仍須敲打蛋,若打入液蛋槽內之蛋黃散開或有蟲掉入,再將之撈除。

其後,蕭男等人復包裝分為蛋白液、蛋黃液、全蛋液等液蛋商品,接續以市價販賣予46家公司行號,致該等公司行號誤信元山公司出售之液蛋絕無混入發霉蛋、長蟲蛋之蛋液,而陷於錯誤購買之,元山公司因此取得不法所得5,765萬5,476元。

全案經桃園市調處據報,並會同桃園市府衛生局在107年8月11日前往元山公司平鎮廠執行搜索而查獲。

判決指出,蕭卓福等3人知悉次蛋每箱較正常雞蛋便宜200元,且其3人為節省成本,指示員工將蛋殼破裂且蛋液流出之次級蛋、發霉、長蟲蛋打入液蛋槽,以製作液蛋,除非打出之蛋黃不完整,再將不完整之蛋黃或掉入液蛋槽之蟲撈起,否則即與槽內其他液蛋一起包裝出售,經混入次級蛋、長蟲蛋、發霉蛋之蛋液後,二者無法加以區隔,再以市價販售,已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桃園地院審酌蕭卓福等3人販賣發霉蛋、長蟲蛋製成之液蛋長達5年餘,且銷售之公司行號多達46家,其等所生危害非輕,犯罪情節亦屬重大,然蕭卓福等3人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等,依共同詐欺罪判處2至2年4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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