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男在先前庭審時表示,賴姓高中生出身於鬥爭激烈的家庭,生父過世,生父元配曾限賴生母子搬離住處,並阻擋他們將神主牌請回家中供奉,去年5月4日把賴生帶出去,詢問他是否願意結婚,兩人遂到戶政所辦結婚,自己的想法就是結婚後兩人同住,賴生可躲避家庭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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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詢問2人是否有感情基礎,夏男反嗆「什麼是感情基礎?可以量化嗎?每人主觀感受不一樣!」還說檢察官迫於輿論壓力將他起訴,「一個人的正義,不應該建立在對另一個人的不正義」。被問到為何幫賴生處理財務,夏男則直接嗆審判長「妳問這個很可笑」,他們從事地政士事務所,當然會幫賴生處理財務。

夏男還質疑「同性結婚要法官或檢察官審核?還是設同性婚姻委員會審查?或公民投票同意?」並嗆說如果判決有罪,「是不厚道的判決,是迫於輿論的判決,不是尊重2人自由意識而結婚的判決」

法官指出,依夏男歷次供述,可知賴生在案發當日對於生父過世仍悲痛至極,更須面對其與生父元配的糾紛及爭產問題,根據夏男最初的說法,案發當日與賴生談論其父過世及家中之事後,2人即前往辦理結婚登記,顯見2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事,係與賴父及處理賴生家中之事有關,堪認夏男在案發當日知悉賴生欲解決上述問題後,即向賴生提議2人形式上辦理結婚之登記,將可防止賴父元配爭產。

法官認定,賴生雖無與夏男結婚之真意,惟衡酌賴生當時甫年滿18歲、高中仍未畢業,尚屬涉世未深,相關法律常識及智識經驗均有所不足,因而輕信被告片面之說詞,基於欲保有生父贈與鉅額不動產之目的,遂同意與被告辦理假結婚。

此外,法官認定夏男與賴生先前並無親密之交往或互動,賴生的導師、輔導老師、同學均證稱賴生極為排斥與同性之肢體接觸,在性向上為異性戀,並無同性戀或雙性戀之傾向。

法官痛批夏男犯後矢口否認犯行,飾詞狡辯,態度不佳,毫無悔意,為圖個人一己私利,利用賴生年紀尚輕、涉世未深、亟欲解決家族爭產問題,並對夏男極為信賴之人性弱點,以前揭話術騙賴男假結婚,於本案居於主導之地位,堪認夏男主觀惡性甚高,法治觀念極度偏差。

法官還說,夏男辦理假結婚之行為背後,牽涉賴生名下龐大之財產利益,其犯罪手段明顯悖離一般人民之道德感情,並嚴重侵害及濫用民法所建立之婚姻登記制度,犯罪情節重大,因此依偽造文書罪將他判刑1年6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地院庭長李進清表示,夏男所犯偽造文書罪為最高本刑3年以下之罪,一般情節較輕微的案件,大多判刑4月或5月,得易科罰金,本案判刑1年6月,若定讞不得易科罰金,刑度在偽造文書罪來說屬於中重度。

5億高中生賴生(右)去年5月4日與夏姓男子(左)登記同婚,搭電梯上樓不久即墜樓身亡。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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