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王男2019年3月12日帶領隊員從南投縣信義鄉東埔村登山口進入玉山山區,在登山口處已見玉山北峰有積雪,但王男並未要求隊員備妥雪攀裝備再入山,同日夜宿在觀高登山服務站時,其他登山隊領隊告訴王男,秀姑巒山及白洋金礦山屋等地都已下雪,且天候不佳,該隊決定撤退下山,另有2名新加坡登山客也告訴王男,秀姑巒山山區天氣不佳有積雪,2人決定改走其他路線,但王男及隊員仍決定繼續登山行程。
同月14日上午,王男及隊員抵達秀姑巒山登山口時,已見沿途有積雪,一行人雖欠缺雪攀裝備,仍以輕裝裝備上攻秀姑巒山,同日上午10時許攻頂後,張男於回程在登山步道不慎滑落崩壁,因高處墜落導致創傷性休克,當場死亡。
此案審理時,領隊王男辯稱登山行程裝備全部由隊員自理,且事發當時並非玉管處公告的雪季期間,不須具備雪訓證,也不須檢查是否有雪地裝備,且他在出發前已對隊員進行安全宣導及危害告知,已盡注意義務,並無過失,而且張男已攀登過50多座百岳,應有能力判斷是否繼續進行登山行程,他雖為領隊,但除非隊員同意,他無法強制進行或放棄登山行程,當其他登山隊告知山區下雪後,他有詢問隊員們是否繼續行程,但隊員們都沈默不語,沒有表示放棄行程。
法官認為玉管處官方網站、入園線上申請網頁當時均已提醒申請入園隊伍需完備雪地攀登裝備、具相關雪地攀登經驗及技術再入園,如果缺少裝備或經驗不足,切莫冒然攀登,且玉管處在事發前有發布新聞快訊:「玉山主峰線排雲山莊以上路段及玉山國家公園3000公尺以上高山地區步道路面因低溫結冰導致濕滑,如再下雨或下雪更加倍濕滑,尤其玉山風口碎石坡區更增危險性。玉管處呼籲已完成入園申請之山友,因應氣候驟變,仍請備妥雪地裝備,並強烈提醒山友若無相關雪地訓練技術及裝備,切莫冒然上山。」
至於領隊王男有無過失,法官認為領隊應於行前隨時留意天候狀況,評估行程風險,並備妥相關個人及團體裝備,不得以「裝備自理、已告知行程及注意事項」為由卸責,不過,死者張男未充分考量自身登山經驗及裝備不足情形,未及時退出登山行程,也是本件山難事故原因之一,法官審酌後認定王男、張男各負一半責任,最高法院扣除家屬已領取的89萬元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判王男須賠張男妻子、2個兒子共256萬元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