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詹員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恆春分局建民派出所員警,113年2月16日17時40分許,建民所員警傅員因認蔡男涉嫌竊取機車,前往蔡入住之旅社,恰見蔡因而尾隨其後,發現蔡至停有失竊機車之光復路空地一帶,遂聯繫值勤員警陳員到場支援,與陳一同執行勤務之被告詹亦隨同前往。
抵達現場後,詹警因不滿蔡否認犯行,竟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權力,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於同日17時48分許起,先將蔡推至牆邊,並以手壓制蔡肩膀使其坐下,再以警棍敲打蔡左小腿及右小腿各1下,致蔡受有兩側小腿中段內側深達皮下組織之小裂傷之傷勢,接續在蔡已靠牆坐下且遭壓制肩膀、無反抗且無脫逃可能性之情狀下,竟再以右手持警棍細端戳刺蔡左脅腹部1下,接續以右手持警棍戳刺蔡左脅腹部1下,致蔡受有左脅鈍傷、脾臟裂傷併大量內出血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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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日18時19分,經蔡口頭同意搜索,被告詹即帶同蔡於18時27分許抵達旅社搜索,且不顧蔡至醫院驗傷之請求及無法自行行走需人攙扶之身體狀況,仍於搜索完畢後將蔡帶回建民所欲製作筆錄,惟於同日20時23分發現蔡經呼喊無反應且無脈搏,經施以CPR救護並送醫急救,然到院前即無呼吸心跳,並因脾臟裂傷併大量內出血,續發低血容休克,於同日21時29分許宣告死亡。。
該案經承辦檢察官於113年2月22日向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禁見被告詹獲准,並經法院准予延長羈押後後,調查證據完畢,業經偵查終結,被告詹所犯屬國民法官法適用之罪名,113年6月17日移審法院審理,檢察官到庭論述,經法院裁定繼續羈押;地檢署將考量並徵詢被害家屬意見,依國民法官法之程序,在法庭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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