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東縣政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表示,依據發展觀光條例第53條第1項,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若涉及情節重大者,可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份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交觀處卜敏正處長指出,由於此一案件業者違法行為情節重大,不僅違反善良風俗,也嚴重影響台東縣觀光形象、損害觀光利益,因此,縣府將依法處以最高50萬元罰鍰,並依法廢止其民宿登記證。

交觀處強調,將加強監管和執法力度,啟動專案稽查小組,確保類似事件不再發生。同時也呼籲所有從事旅宿業務的企業和個人,應切實履行保護客戶隱私的法律義務,遵守行業規範,保障公眾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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