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智勇目前仍擔任宜蘭市民代表會主席,他當時開著自己的車自撞電線桿,由於只有投保丙式車險,無法申請自撞理賠,而修車費又高達140萬元,竟鋌而走險,企圖以假車禍詐保。

林智勇知道宜蘭市代會主席配車是投保甲式車險,如果配車撞上他自己的車,且配車駕駛要負肇事責任,那麼他自撞電線桿的修車費就不用自己出了。

當天晚間8時許,林智勇坐在自己車上,陳男駕駛市代會主席配車搭載鄧男,以配車右前車頭撞擊林男汽車左後保險桿,製造2車發生車禍的假象,並由陳男報警處理,再透過市民代表會名義,向泰安產險公司申報出險,但保險公司調閱車禍附近民宅監視器畫面查證,發現是假車禍而拒絕理賠,林智勇的詭計沒有得逞,還被高等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未遂罪,判刑4年6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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