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評會指出,王榮賓2017年3月承審一件毒品案,其中2名被告未滿18歲,合議庭判決2名少年「公訴不受理」,高等法院認為判決有誤,撤銷原審判決,發回新竹地院更審,新竹地院2019年2月將發回的卷宗資料交給書記官,書記官隨即送交王榮賓。
但王法官不知為何未依分案作業程序妥速處理,直到他2023年遷調嘉義地院前,才批示該案後續分案及審理程序,無故延滯處理該案長達4年6月,新竹地院發現後,召開自律委員會議,認為王法官違反《法官倫理規範》及《法官法》相關規定,請求法評會評鑑。
法評會認定王法官無故延滯案件處理,使被告涉犯的刑事犯罪,無法於合理時間內確認應負的刑事責任,剝奪人民妥速接受刑事審判的權利,也造成被發回的案件因未分案而無從管考,損害人民對司法的信賴,並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因此法評會今決議將王榮賓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建議記申誡併罰俸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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