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這名媽媽是在苗栗家中為未滿12的女兒洗澡時,拿手機要拍女兒裸露的下體,女兒轉身不同意,媽媽就要她自己拍,女兒原本仍拒絕,但禁不住媽媽一直要求,只好以媽媽手機自拍下體照片1張。事後,媽媽竟將該張照片以LINE傳送給自己的兒子,也就是被害人的弟弟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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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被害女童的寄養家庭家長發現該張照片,通知女童就讀學校,再由學校通報苗栗縣政府社會處並報警處理。檢察官偵辦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將女童媽媽起訴。
女童媽媽因「雙相情緒障礙症(躁鬱症)」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法院審理時,她坦承「只是覺得好玩」才拍女兒下體照給兒子看,並表示自己知道不能隨便拍別人下體,「我也不會把我的下體給別人拍」。
法官認定女童媽媽行為時並無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等情形,不得以身心障礙做為減刑的理由,但審酌她拍攝的性影像照片僅有1張,交付對象亦僅止於同為家庭成員的兒子,惡性尚非重大,加上女兒也願意原諒媽媽,不希望媽媽入獄,予以減輕其刑。
法官最後依引誘使兒童自行拍攝性影像罪將女童媽媽判刑1年8月,再依交付兒童性影像供人觀覽罪判他7月徒刑,但考量她犯後努力改善與女兒的關係,積極參與親職教育及心理諮商,已有悔悟、警惕而無再犯之虞,諭知緩刑5年,但須完成4場法治教育課程。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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