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這家娛樂經紀公司主要以街舞為主,負責人詹姓男子30年前曾是知名街舞團體成員,後來成立公司培訓舞團,由詹男擔任公司總經理及實際負責人,妻子則掛名負責人。該公司曾應邀在雙十國慶典禮擔任壓軸演出,找來中部多所高中職熱舞社共400人前往演出,因此登上媒體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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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向法官主張,詹男是她的直屬主管,多次逾越主管與下屬間職場上男女互動分際,對她性騷擾,她曾向詹妻反映,但詹妻非但未制止詹男,還對她說詹男是將她視為小孩才會如此,未積極採取防治性騷擾行為的具體措施,讓她決定開始蒐證。
被害人從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9月13日,共蒐集6次詹男對她性騷擾的證據,包括1、詹男要求被害人陪同參加廠商餐敘時不斷對她灌酒,趁機對她又抱又摟,甚至將手伸進她的衣服內撫摸背部;2、詹男於上班時間撫摸被害人臀部、摟腰、拉手;3、某日凌晨2時30分許,詹男傳送訊息質問被害人:「你竟然不回我電話」,並對她表示:「沒事啦,昨晚喝多了,突然就很想你,想找你說說話啦!」
4、詹男以通訊軟體LINE向被害人傳送「寶貝,我也想吃豆花」後,旋即傳送以女性在吃豆花但鏡頭卻著重在拍攝女性胸部,露出乳溝之影片予被害人;5、利用被害人單獨一人於辦公室時,突然自後方徒手環抱她;6、假借與被害人談話之機會,無視其他同事在場,趁機經過被害人身旁時,徒手撫摸她腰部、臀部等處。
詹男否認犯行,表示原告(即被害人)指控的第1、第2項行為,只有她片面指述,沒有其他證據;至於第3、5項行為,則是他「基於父愛所為」,後因雙方情感交惡,原告刻意扭曲事實,誣指為性騷擾;第4項行為只是向原告分享影片中之玩笑內容,原告卻斷章取義解讀為性騷擾;第6項行為中他所觸碰之位置為原告之後背處,並非臀部,不構成性騷擾。
法官逐一審理原告所提出的6次性騷擾事證,認定除第2次證據不足外,其他5次行為,第1次事發後原告曾向詹妻或朋友哭訴詹男對她「上下其手」,第3次、第4次附有對話截圖紀錄,第5次、第6次則有監視器畫面佐證,均已構成性騷擾。
台中地院法官審酌詹男原為原告的主管,多次藉機對她做出上述性騷擾言行,導致原告長期處於具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身體權及人格尊嚴屢遭侵犯及干擾,精神上所受之痛苦自非輕微,認為原告遭受的5次性騷擾,每件請求慰撫金20萬元合理,而公司未提供符合性別工作平等法規範之性別友善環境,也有責任,一審判決詹男及該娛樂經紀公司應連帶賠償原告10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