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院21日二讀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48條修正條文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若不配合國會調查,在立法院調閱資料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得經院會決議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法人、民團或社會有關人士不配合國會調查,在立法院調閱資料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也得經院會決議處1萬至10萬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

此外,國會改革法案還包括《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之5條再修正動議,及《刑法》部分條文增訂案再修正動議,都擬增訂或修訂有關藐視國會的處分。不過條文規定,會被追訴刑事責任的僅限於公務人員,民間人士最多僅處以行政罰鍰,且相關認定需要經過院會及會議主席同意。

一名Ptt鄉民發文指出,「這幾年被《社維法》辦理的人越來越多,結果沒人靠腰過?然後有人說,可能改革後要被叫去立法院就怕的要死,奇怪,《社維法》還是行政法,連討論都不用耶!」

對此網友則回應,「政府隨便找個藉口,就可以給你用《社維法》法辦,還不用任何人同意」,「綠能你不能」、「綠營以前最愛說,沒做壞事幹嘛怕《社維法》,照這個邏輯,怕跟一般人沒關的藐視國會幹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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