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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柔提告指稱,她與潘姓男子透過IG認識,案發當天潘男約她到酒吧,她喝了3杯調酒,意識逐漸模糊,不記得是被拉上車還是被攙扶上車,但醒來已經在汽車旅館,「我當時頭很暈,有人叫我先休息,我記得有人要脫我的褲子,我死命地拉住說不要,邱女問其他人『她是不是真的不要』,那個人就停手,我趕快把褲子穿好,我只記得我想要離開,又不想讓在場的人生氣」。

她還告訴法官:「我有看到潘男、邱女做愛,我不知道我有沒有發生性行為,我記得我在地上休息的時候有人抱我,我有弄掉他的手,我睡著後,有感覺到身體裡面有東西,但不知道是什麼。」

但參加淫趴的邱女證稱,小柔是自己上車的,「她應該是清醒的,也知道要去汽車旅館,我們在酒吧裡都有說,當時酒吧員工還笑說要旁觀我們做愛,原本講好我、小柔跟幾個男生一起做,我們在車上、旅館內也都有親吻、愛撫,但後來小柔說不要,最後只有我跟潘男有發生性行為,我跟其他男生沒有做」。

潘男則坦承本來要跟小柔發生性行為,也有脫她褲子,但小柔表示「不要」,他就停止。

雖然小柔指稱「感覺到身體裡面有東西」,但檢察官認為她的外陰部、陰道深部都沒驗出精子細胞,另外,小柔第一時間沒有求救、報警,反而在場觀看潘男與邱女性交過程,最後又跟大家一起離開摩鐵,實在與常情不符,難以認定她被性侵,因此不起訴潘男等3名男子。

小柔不服氣,又向法院提起自訴,但法官認為檢方認定無誤,駁回小柔的自訴聲請。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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