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女提告主張,依據孩子出生日期往回推算,她是2022年9月底受胎懷孕,但她與張男從2022年6月就已分居,根本沒做愛,由此可證明孩子與張男並無血緣關係,因此她希望法官判決孩子並非張男的婚生子女。

審理時,張男告訴法官,連女離家時根本沒說已經懷孕,2人分居後討論離婚條件,他同意按月支付3萬5000元贍養費,並未虧待連女,直到收到訴狀,才知道連女在離婚前已懷孕,而且生父另有其人。

張男表示,自己有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案,但連女在該案堅稱「不知道孩子的生父是誰」,這種辯詞實在太離譜,如果法院要鑑定血緣,應該也把孩子的生父找來驗,雖然自己拒絕配合鑑定,導致法院無法釐清真相,但連女隱匿孩子的生父是誰,也要負責任。

法官認為連女以她自行估算的受孕期間,主張張男不是孩子的生父,卻又堅稱不知道生父的真實身分,這種猜測之詞,不足以證明張男不是生父,法院不能僅因張男未配合血緣鑑定,就認定孩子不是他的種,因此一審判決連女敗訴。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