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王姓男子(40歲)在機車腳踏墊放置側背包,背包外掛著具攝像鏡頭的手機,去年7月中旬他騎車經過桃園區正光一街,瞥見一名身著短裙的女騎士,竟然騎車逼近,並不斷調整背包上的手機角度偷拍女騎士的裙底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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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騎士發現後,多次放慢速度閃避,然王男仍然不斷尾隨,甚至在大馬路上違規迴轉,不斷地逼近女騎士偷拍,女騎士眼見無法擺脫王男,不堪其擾之下,憤而停車大聲喝斥,王男始騎車離去。

案經女騎士報警,警方循線逮到王男,然王男辯稱當天係在尋找販賣機設置地點,並未尾隨女騎士,惟因女騎士指控,王男甚至在停等紅燈時刻意接近她,還不斷地調整背包上的手機,以及王男為了偷拍不惜違規迴轉等情,未採信他的說詞,依妨害秘密罪嫌將他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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