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警分局表示,針對蘇員涉犯偽造文書案,分局秉於自律、自清主動報請桃園地檢署指揮偵辦,核予蘇員記一大過懲處並列教育輔導調地服務在案。也將依法院判決結果按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循程序辦理停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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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中壢警分局大崙派出所蘇姓警員(42歲)負責派出所毒品調驗業務,為便宜行事,增加定期應受尿液採驗毒品人口到驗數,去年4月1日下午1時許,在派出所內將裝有自身尿液檢體尿瓶6瓶分別交由前來採驗的李姓男子等3人各2瓶,3人在尿液檢體採集送驗記錄表上簽名後,再由蘇員盜蓋所長的職章後將檢體及表格一併送驗。

案經中壢警分局發現有異,主動查辦後,追查出蘇員犯行後依法送辦,今年3月間由桃園地檢署依偽造文書等罪嫌將他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蘇員身為警務人員,本應奉公守法、積極查緝不法及維護社會治安,竟不知謹守分際,僅為求驗尿到驗率績效,而提供自己所排放的尿液充作受尿液採驗人之尿液檢體,影響尿液採驗結果之正確性甚鉅,所為已使警察之聲譽嚴重受損,更玷污公權力執行之公正性,無異助長犯罪,造成社會大眾錯認警察甚或司法人員與毒品人口勾結之印象,因此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桃園地院指出,蘇員身為派出所員警,擔任警職多年,竟僅為了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檢到驗率,率然提供自己所排放之尿液與毒品犯罪嫌疑人,實罔顧國家對其栽培,損及人民對執法人員之信賴,如本案逕予諭知緩刑,除無法懲儆傚尤,甚且徒啟倖免之心,難免讓一般人民心生官官相護、鼓勵犯罪之疑慮,慎重斟酌上情,認本案不宜為緩刑之宣告,始契合國民之法律感情,並符社會之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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