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謝姓女子(22歲)今年3月31日晚間7時許搭乘不知情的李姓男子座車,前往桃園區中正路一家銀樓,並要李男把車停在附近等她一會,隨後進入銀樓向黃姓櫃檯人員佯稱要買金塊,黃不疑有他,拿出二塊價值約101萬元、5兩及6兩重的金塊供謝選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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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料,謝女竟趁黃姓櫃檯人員接電話而未及防備時,搶走兩條金塊後奪門而出,並坐上李姓男子開的車準備逃離現場,然黃姓櫃檯人員追趕上前,攔下車輛,並報警趕來將謝女逮捕到案送辦。
謝女供稱當時自己服用精神藥物,狀態不好,只知道自己拿走兩個東西,根本不知道自己在做什麼?惟檢察官認為,案發前她搭李男的車到銀樓,搶走2條金塊後仍然可以清楚記得李男停車地點,還從容坐上車,顯然記憶清楚,難謂有狀態不好之情,因此仍依搶奪罪嫌將她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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