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體報導稱,台東地方法院4月10日審理洗錢防制法案,台東地檢署檢察官羅佾德在中午12時15分時起身脫法袍,聲稱「我等一下還有事」、「12點之後檢察官是沒有義務繼續開庭的」、「只是想要在12點到1點半之間獲得正常的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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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當場錯愕地發出「蛤?」的聲音,接著說「可是還沒結束,我們還要再等一下。」並問12點離開的依據為何?羅佾德提出高檢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勤務管理要點、台東地檢署彈性上班實施要點來解釋,但審判長隨即問他「地檢署的彈性上班實施要點可以拘束法院的開庭時間?

羅佾德雖回稱「不會拘束法院」,但他說:「必須要服從這部分的上班實施要點。」羅佾德事後已有確認、核對4月10日審判期日的筆錄記載內容與錄音、錄影內容是否一致的必要性,並核實確認審判長的訴訟指揮、對於當事人權益的影響情形,聲請交付錄音、錄影內容。

合議庭在裁定中表示,審理期日之開始、結束均為審判長職權,且法官及書記官、檢察官、公設辯護人及律師在法庭執行職務時,均須穿著法袍,穿著法袍將凸顯出其在參與人間在訴訟上的地位,藉此將有助於追求事實所需的安靜與審理過程秩序。

裁定指出,穿著制服的制度,有助於對判斷事件做出客觀評斷時,對被裁判之事件保持必要之人的距離。檢察官在開庭開到一半就脫法袍想離開,明顯違反法院組織法第96條第1項規範。合議庭裁定羅佾德應在5月28日前與書記官聯繫,以接受指定時間、地點,聽取該案法庭錄音內容,其他聲請則駁回。本件可抗告。

對此,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廖榮寬表示,針對媒體報導檢察官於蒞庭超過中午時間,脫下法袍表示要休息一事,檢方業已啟動行政調查,盼能還原法庭活動,釐清相關事實。

廖榮寬說,檢察機關近年來詐欺案件量激增,各種刑事法令頻繁增修,導致偵查、公訴、執行業務量繁重。台東地檢署公訴檢察官僅有3股,平均每週蒞庭約7個半天,時有上、下午接續蒞庭,甚至有上午開庭結束後在法庭吃便當,接續下午開庭之情形,而公訴未蒞庭時間尚需閱覽卷證、撰寫書類,加上國民法官法施行後,增加公訴檢察官業務,實有兵疲馬困之感。

目前已針對公訴開庭逾時部分除給予專案加班外,亦積極向法務部爭取人力,希望外界能正視檢察機關人力嚴重不足之問題。檢察長柯宜汾也重視全體同仁工作負擔及身心健康,除定時召開檢察官會議、主管會議、書記官會議,以了解及改善各科室同仁於工作上所遭遇之問題外,亦親自及指派主任檢察官與法院溝通協調院檢相關事項,以精進各項作為,打造健全司法工作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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