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高院判決指出,朱玉宸利用被害人身為公眾人物的名氣,濫用換臉軟體,將被害人面部特徵合成於猥褻影片,上傳供付費者觀覽,嚴重侵害人性尊嚴及名譽,且合成影片數量龐大,獲利超過千萬元,119名被害人中,有83人除了告小玉《個資法》,還提告加重誹謗,但一審卻沒考量被害人有無提告加重誹謗,119罪一律判小玉各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因此高院針對83人受害部分,加重各判小玉7月徒刑,應執行5年徒刑;其餘未提告加重誹謗的被害人部分,36罪各判6月徒刑,應執行1年8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高院指出,朱玉宸與助理莊炘睿利用「DEEPFACELAB」程式軟體,透過深偽(Deepfake)技術,將知名藝人、網紅或政治人物臉部特徵,合成到日系AV女優色情影片中,製作出擬真性極高、幾可亂真的被害人猥褻影片,2020年7月起在臉書粉絲專頁散布、播送,並透過「台灣網紅挖面」推特頁面,供民眾購買影片及註冊會員,會員權限分為「付款800元的一般會員,可在線上無限瀏覽片長約3至15分鐘短篇換臉影片、付款1900元的SVIP會員,可在線上無限瀏覽片長約15至60分鐘長篇換臉影片」,另可透過單次購買及集資購買等方式,瀏覽影片,直到2021年10月為警查獲時止,獲利1338萬餘元。
民事部分,被害人分別提告向小玉求償100萬、200萬元,新北地院已針對其中12人求償案作出判決,判小玉與助理莊炘睿須連帶賠償12人各50萬、60萬、100萬元不等,金額合計已達860萬元,可上訴,目前還有其他被害人的求償案由一審審理中,累計判賠金額還會陸續增加,估計將遠超過小玉當時賺到的黑心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