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因由於民國103年12月間,劉男因不滿女友分手,騎機車尋求挽回未果,在高雄市左營區哈囉市場附近,發現買菜後準備駕車離去的退休女教師,並萌生強盜車輛犯意。劉男被指控趁女教師開門之際,以鐵鎚重擊,使她癱坐車內右前座,但劉男見被害人似有甦醒跡象,再持鐵鎚2度重擊。

然而被害人車輛排檔設有暗鎖,劉男無法將車開走,憤而搜刮被害人皮包中的新台幣2000元,並性侵被害人後離去,女教師因頭部粉碎性骨折等14處重創傷口大量失血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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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一審以劉男行凶手法泯滅人性,無再教化遷善可能,依強盜殺人罪判處死刑,上訴二審高雄高分院判決仍維持死刑。性侵部分則已判刑10年確定。

本案經最高法院3度發回更審,更一審至更三審均維持死刑判決,然而最高法院認為死刑理由並不完備再度發回,7日高雄高分院更四審以強盜殺人犯行是隨機偶發,不符「情節最重大之罪」,首度改判劉男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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