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原告指出,傑克兄弟牛排館愛河店自民國111年間將冷氣設備更換後,每天早上約8點45分開啟冷氣,啟動之聲音特別大聲,將相隔一巷的住戶從睡夢中嚇醒,且冷氣運轉時音量甚大,直到晚上仍發出運轉聲響,有時持續到凌晨2時許,嚴重影響生活,自111年起持續受到此噪音影響,每天皆需吃鎮定劑、胃抽筋藥及頭痛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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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高雄市環保局人員、警察局人員及里長均曾到場協調,雖冷氣音量分貝未超過標準,惟音量仍大且已影響居住安寧,且還會不定時突然發出巨大聲響,每天都在驚嚇中度過,身心均痛苦異常,每天無法專心工作。因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第793條、第800條之1等規定提告,要求排除噪音,並賠償精神損失新臺幣20萬元。

業者表示,111年6月10日更換冷氣冷卻水塔,因為噸數較大,因此聲音會比較大。牛排館每天冷氣運轉時間是早上9點開始,最晚晚上10點前會關閉,一開始鄰居來反應,環保局也隨同到現場,剛開始檢測時音量有超過標準,環保局有開立限期改善單,餐廳即進行改善,包含冷氣主機加蓋隔音設備及將鐵皮部分圍起來等隔音措施,嗣環保局分別於111年11月3日上午8時46分、111年11月16日上午8時40分、111年11月23日上午9時30分到現場進行測量,檢測值分別為58.6分貝、58.9分貝、60.3分貝,均符合法規規定。餐廳將冷卻水塔更換為低噪音型,目前在鄰居住處附近已幾乎聽不到冷氣運轉聲音。

法院調查,傑克牛排館之冷卻水塔更換後,原告即向環保局及被告反應聲音過大致影響居住安寧,經環保局量測有超逾高雄市政府噪音管制標準形,命被告限期改善,環保局於111年10月11日20時44分再次前往現場複測後,音量已未逾高雄市政府噪音管制標準等情,被告確有疏未注意傑克牛排館之冷氣設備聲量,而曾有違反高雄市政府噪音管制標準之情事;而考量該冷氣運轉時間一天長達十餘小時,居住與傑克牛排館相隔一巷之原告日常生活確實會受到侵擾,對其情緒及身心狀態當有負面影響,已對原告之居住安寧造成侵害且情節重大,則原告因此精神上受有痛苦,堪以認定。審酌兩造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原告所受侵害之程度及期間等一切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20萬元尚屬過高,應以3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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