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哲敏日前向新北地院聲請停止羈押,合議庭認為郭男若能提出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對他應有相當程度的心理約束力,無須繼續羈押,4月23日裁定郭哲敏除了要提出5000萬元保金、限制出境、出海及住居,還要接受電子腳環監控,且不得恐嚇、騷擾、接觸、跟蹤本案相關證人,郭哲敏親友隨即為他辦保,讓郭當天順利離開新北地院。

新北檢不服提出抗告,認為郭哲敏境外資產雄厚,也有投資柬埔寨土地、泰國曼谷房產不動產,且持有柬埔寨護照,國際往來頻繁,也曾辦理新加坡投資移民,有絕對財力潛逃。此外,郭哲敏是賭博、地下匯兌、洗錢犯罪集團首腦,先前已有滅證事實,交保措施無法防止勾串證人及同案被告,也無法防止郭破壞監控設備、以偷渡方式棄保潛逃,認為仍有羈押禁見必要。

檢方表示,郭哲敏財力雄厚,交保金額顯然過低,無法達到阻止2人棄保潛逃的目的,認為應將交保金提高至2億元以上。

高院合議庭認為,郭哲敏涉犯《銀行法》等罪嫌重大,有逃亡事實,並有串證共犯、證人之虞,且新北地院沒有具體說明為何2人遵守諭知條件,就能達到避免串證目的,因此撤銷原裁定,發回新北地院重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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