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一審去年審理時,張男請求交保,法官問他交保能力如何,也就是能拿出多少保釋金,張男說:「大約1萬5至2萬元。」他表示自己高職學歷,之前從事餐飲,每月收入4至5萬元,無須扶養家人。」但法官不准他交保,不過,張男承諾2名被害人,每月賠償2人各5萬元、8萬元,第一期款項於今年3月10日給付,一審審酌張男已與2名被害人達成和解,去年11月輕判他2年2月徒刑。
上訴高院後,法官問張男如何賠償每月13萬元,他說:「我答應要賠償的時候就想過了,我可以去身兼數職來賠償他們。」法官又問張男,他答應的和解條件和收入差距過大,是否是為了減刑才和解,張男說:「母親需要扶養,我當初的工作是在台北港做人力搬運,月薪3萬1,但是我母親是做餐廳的,餐廳那邊的薪水比較高,我可以兩邊都工作,我當初也有想,就算1、2個月突然賠不出來,也可以去跟被害人協調下個月再多還一點。」
高院認為他先前在一審時供稱:「從事餐飲,每月收入4至5萬元,無須扶養家人。」到了高院卻改口:「母親需要扶養,之前在港口工作,月收入約3萬1000元。」可見他對於原來從事的職業、是否需要扶養親屬等事項,前後供述不一,縱使他可以如願兼職餐飲、港口工作,月收入也不超過8萬元。
因此高院認定張男資力不佳,為了獲得減輕刑罰,於一審調解程序時,輕易許諾自己無法履行的賠償金額,此外,一名被害人具狀向高院表示,張男承諾今年3月賠償第一期款項,但根本沒履行,「讓我感到遭受二次詐騙,張男無誠意悔改,想假借調解取得從輕量刑」。因此高院加碼改判張男3年徒刑,可上訴,並裁定他繼續羈押。
此案高院合議庭審判長是廖建瑜,受命法官林孟皇,陪席法官林呈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