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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去年10月間,崔男透過通訊軟體聯繫傳播妹,要她到松山區星聚點KTV包廂陪酒,但事後傳播妹控訴崔男在唱歌過程中,以陪她上廁所為由,將她帶到KTV地下一樓的公廁性侵,傳播妹指稱,當時她上完廁所要洗手時,崔男將她拉進廁間將門反鎖,她不斷反抗拒絕說:「不要這樣!」但崔男仍強行扒掉她衣物指侵、性侵。

但崔男堅決否認硬上,他告訴檢察官,當天2人都喝多了,他在包廂內問傳播妹:「跟我去廁所做?」但傳播妹說在包廂廁所「不太好」,於是2人達成共識,離開包廂到B1公廁嘿咻,隨即手牽手一起到B1,嘿休完再一起回到包廂,沒想到事後挨告性侵。

檢察官認為KTV包廂就有廁所,為何傳播妹同意和崔男離開包廂,到B1使用洗手間,傳播妹說詞有蹊蹺,因此調閱大樓監視器,發現2人進出公廁時,都有「拉手、搭肩」的舉動,傳播妹看起來並沒有被強迫,因此檢察官不採信她的說詞,因罪嫌不足將崔男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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