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隨後說明無罪理由如下:

1.依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等人之通話內容,僅可知邱莉莉與郭再欽閒聊,展現將來參選決心、郭再欽與林志展討論相關情資傳言、邱莉莉提醒林志展勿向媒體透露民國配之政黨可能性等,依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足證明邱莉莉等人有賄選及恐嚇之謀議。

2.關於行賄方一峰部分,郭再欽與楊志強之通話內容未曾具體提及要對哪些市議員、以何種方式行求賄,顯見郭再欽上開言語僅係選舉期間閒聊探詢選情之消遣場面話,且證人方一峰之證詞反覆且矛盾,自無從僅依證人方一峰具瑕疵之證詞作為有罪之依據。

3.關於行賄李鎮國、高玫仙部分,在111年12月21日會面前,李鎮國於20日已確定支持李文俊與邱莉莉合作搭配競選,縱使20日晚間發生李鎮國遭人比「7」恐嚇事件,亦未改變態度,並非如起訴書所指因所謂「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欠缺具體明確之事項而影響其投票意向,難認此部分有何對價關係。 

4.關於妨害方一峰部分,證人方一峰證述前後矛盾,且依其本院證述,其聽聞林士傑話語後並未心生恐懼,難認恐嚇言語,卷內亦無積極客觀證據證明邱莉莉等人有何犯意聯絡,不能僅憑證人方一峰之單一指述,而為不利之認定。

台南地檢署隨後表示,南檢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提起上訴。

台南地檢署前年(2022年)11月起偵辦台南議長賄選案,去年1月兵分26路搜索,約談民進黨籍正副議長邱莉莉、林志展和國民黨籍議員李文俊、李振國夫婦(已退黨)等10人,其中6人遭到羈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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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去年3月初偵結,依《選舉罷免法》對涉案10人提起公訴。起訴書指出,邱莉莉布局議長,深怕同黨正國會6席跑票,委由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擔任總操盤手,向他黨擴展票源。郭透過南市區漁會理事長林士傑、無黨團結聯盟顧問楊志強、地政局約聘僱員黃怡萍、無黨籍市議員黃麗招從中牽線,策動國民黨李文俊、李鎮國等人背離黨意,票投邱莉莉。

另據起訴書譯文顯示,邱莉莉早在前年9月有意布局議長,致電郭再欽「我傢伙(台語,指財產)都賣掉了,要跟他拼了,我這次沒有把黑面(前議長郭信良)推倒,算我漏氣」。郭之後也分析「關鍵票大概就2、3票而已,就1票1票來用…」、「我看我們要花上億的…」。

郭再欽等人先以副議長寶座利誘李文俊和邱莉莉結盟。對李振國則開出三個條件,第一會請出南市長黃偉哲背書藍綠配(未成功),第二則若購買皇龍建設或臺邦建設的房子可取得八折優惠。若遭開除黨籍,他會全力支持贊助李振國下屆競選議員經費,即便落選也會支付4年議員薪資,含每月12萬元、年終、車馬費等誘使李振國跑票。

不過,郭再欽透過楊志強向國民黨市議員方一峰行賄未果。林士傑因此找上方一峰,恫稱「議員,你有2個選擇,1個是不要出席,1個是投自己,總之就是不可以投給郭信良」,致方一峰心生畏懼,趕緊致電家人離家至別處居住,自己則住宿市議會3天。

邱莉莉出庭直言:「我沒有賄選!由辯護人替我辯護」。辯護律師先是質疑本案監聽合法性,通訊監察通知書的案由為貪污,但卻是《選罷法》起訴,卷內無事證支持他案監聽,顯違反通訊監察法。檢方起訴對於被告邱莉莉犯意連絡及行為分擔都沒有具體指明。

郭再欽律師也質疑檢方變更案由違法監聽,並稱將人帶回地檢署,再到市調處偵訊,是否有疲勞訊問?是否適宜?

至於李鎮國部分,律師團則稱「A保證並非不正利益,B折扣系閒聊,C經費提供也不必然違法,D薪資給予並非起訴書所載。」法律上有斟酌餘地,若是不正利益,不必等到四年後選舉成果,李鎮國要不要續選仍是未知數,請庭上斟酌。

林士傑律師也稱,被告認為郭信良素行不好,好意建議方一峰不要支持,未以兇惡口吻,並不構成恐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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