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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書維在KTV與一名女記者合唱時,藉機摟她肩膀,左手順勢往下「抓捏搓揉」左胸,女記者閃躲後,張男繼續搓摸,接著往下撫摸腰部,甚至伸入裙子裡,在臀部及大腿間來回撫摸,女記者當下不想撕破臉,移動座位躲開,張男見這名女記者不悅,竟轉而對另名女記者下手,以左手肘頂碰她右胸,然後摟肩摸胸,女記者蜷曲身體抗拒,張男仍繼續撫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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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張男摸臀的女記者後來不勝酒力,先離開KTV,剩下的那名女記者見張男有點喝茫,聯繫張男的朋友來接他,但張男友人說無法前來,請女記者送張男回辦公室休息,她只好與張男一起搭計程車,從西門町送他回新莊復興路辦公室,但途中張男要求計程車轉往汽車旅館,女記者立刻反對,張男安撫說送他到摩鐵就可離開。

女記者陪張男辦入住手續後,覺得尿急,於是進房間上廁所,要離開時突然被張男強壓在床親吻胸部,衣服也被脫掉,張男摩擦撞擊她下體,但因不能勃起,無法得逞,這時女記者哭喊說自己生理期,但張男仍獸性大發,將她頭部下壓,逼迫口交,女記者向後閃躲,趕緊穿上衣服逃離摩鐵。事後2女憤而報警。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被害人出庭時痛哭訴說:「我已經離職,這件事讓我沒辦法自信地站在攝影機前播報新聞,我覺得全世界都知道這件事,我很想躲起來,從來沒有人相信這件事,或許還會質疑我們做錯了什麼,張書維事後還說我們對他仙人跳,等於我被貼上標籤,不管我多努力工作都無法去除,所以我被迫放棄夢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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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一審、二審均判決張書維有罪,最高法院就強制猥褻及誹謗部分判決確定,另就強制性交部分發回,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審理。高院更一審昨審酌,張書維坦承有對A女強制性交犯行,但辯稱應屬未遂,但考量A女證述明確,與卷內相關補強證據相符,堪認行為已達既遂程度,以及雙方達成和解,張書維已給付賠償完畢,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2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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