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凌晨1時許,仁武分局仁武派出所警員潘羿甫、侯駿翊、劉軒宇巡邏行經仁武區仁雄路,發現一部自小客車後車燈損壞不予修復,遂上前攔查提醒。惟駕駛竟拒檢逃逸且沿路違規,員警考量駕駛危險駕駛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遂於後方保持安全距離尾隨約1.6公里後於赤吉街伺機攔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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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駕駛洪男(約30歲)於112年12月遭發布毒品通緝,洪嫌情緒激動欲反抗逃跑,警方以現場優勢警力壓制洪嫌上銬逮捕,並於車內查獲毒品咖啡包9包(毛重45.8公克),經檢驗呈卡西酮類陽性反應。洪嫌見事跡敗露始坦承為渠所有,全案訊後依毒品通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送辦。
此外,警方針對洪嫌危險駕駛、拒檢逃逸、後排燈損壞不予修復、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闖紅燈、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及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等多項交通違規掣單舉發,合計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1200元罰鍰。
警方統計,洪嫌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違規態樣條例及罰鍰,包括:
·16條1項2款:後排燈損壞不予修復,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45條1項3款: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53條1項:闖紅燈,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60條1項:拒檢逃逸,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21條1項4款: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無照)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
·45條1項1款: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43條1項4款: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
·48條1項2款: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