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調查,李姓所長前天上午駕駛編號366巡邏車,從派出所前往第三分局洽公,上午8時22分沿南區正義街右轉往建國南路三段方向行駛,林姓男子(25歲)騎乘機車與其同向沿正義街往復興路三段方向直行,雙方於路口發生碰撞,造成林男輕微擦傷,經包紮後未就醫,李姓所長則未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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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分隊到場處理,依規定對2人進行酒測,結果林男酒測值0,李姓所長則測出0.03mg/L的微量酒精反應。

肇事的派出所長堅稱未飲酒,可能是早餐後使用潄口水才會驗出微量酒精反應。民眾提供
肇事的派出所長堅稱未飲酒,可能是早餐後使用潄口水才會驗出微量酒精反應。民眾提供

第三分局表示,呼氣值0.03mg雖未達刑法185條之3規定移送檢察機關之標準(呼氣值達0.15mg/L以上始須移送),但分局為求嚴謹,仍對李員實施刑法185-3條測試觀察記錄(直線來回、金雞獨立、畫同心圓等),經查李員均通過測試,確認其未達不能安全駕駛之情事。

警方說,現場觀測李員並無任何酒味酒容,對於為何有酒測值產生部分,李員表示未飲酒,可能係因吃完早餐後有使用漱口水,因此造成有微量酒測數值產生。

警方表示,李員測得之微量酒測數值未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標準,且未發現有明顯重大誤差狀況,依規定不得實施二次酒測;本案經查李員雖無酒後駕車之具體事證,亦未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嫌,惟交通事故相關肇事責任尚待釐清,後續本分局將視其肇責,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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