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檢方揪出球團副總經理浦韋青為達棒球隊門票銷售量,竟與行銷公司郭姓業務副理合謀,並指示任職樂天公司票務部售票人員之妻子趙女,製作該公司購買30萬元門票之不實銷售記錄;事後郭姓業務部副理為求可順利自公司挪用30萬元核銷票款,由趙女交付不實請款單交予郭男向公司請款,使該公司誤信而支出30萬元與樂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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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該案列入被告的樂天女孩林孟潔(孟潔)、李庭瑀(李恩菲)、林俞廷(林穎樂)、陳奕如(陳伊)等4人,則由檢方另案偵辦中。
樂天桃猿隊球團去年10月底告發前領隊浦韋青和啦啦隊前經紀人陳元凱等人,涉嫌安排球團旗下啦啦隊樂天女孩私接商業、政府機關活動,經球團清查發現有數十場活動有問題,其中有直接吞走酬勞的,也有「高收低報」暗槓公司利潤。
經桃園地檢署指派檢察官塗又臻指揮法務部廉政署偵辦,今年1月30日持法院核發搜索票至陳元凱住處、辦公室等處所搜索,並通知陳男到案,經檢察官訊問後,認陳男涉犯背信罪嫌重大,且有串證之虞,當庭逮捕後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另通知浦韋青到案,訊後以50萬元交保。
案經檢察官傳訊相關證人、分析陳元凱手機紀錄及調取相關金流後,發現陳男違反樂天公司之工作規則,藉由擔任樂天桃猿職業棒球隊專屬啦啦隊「Rakuten Girls」(樂天女孩)經紀人,代表樂天公司,對外與廠商接洽樂天女孩演藝活動工作之機會,逕自以其所經營之行銷公司,與廠商接洽安排樂天女孩演藝活動收取費用。
陳男為避免遭樂天公司發覺私接活動,而於收取廠商演藝活動費用後,再與黃姓行銷公司負責人、以及另外一家行銷公司郭姓業務副理合謀,由其2人以2家行銷公司名義開立低報費用之不實發票予樂天公司,陳男從中賺取不法利益新臺幣1,190萬8,447元。
另發覺樂天公司副總經理浦韋青為達2022年6月25、26日棒球隊門票銷售量,也與行銷公司業務部郭姓副理謀議,由浦韋青指示任職樂天公司票務部售票人員的趙姓妻子,製作該公司購買30萬元門票之不實銷售記錄,製造門票銷售之假象。
嗣因樂天公司遲未收得30萬元票款,郭姓業務副理為求可順利自公司挪用30萬元核銷票款,則由浦妻交付不實請款單予郭男向公司請款,使該公司誤信而支出30萬元與樂天公司。
全案經檢察官調查詳盡,於今日偵查終結,認陳元凱、浦韋青夫妻和郭姓業務副理及等4人分別涉犯《刑法》背信等罪嫌、協助開立發票的黃姓行銷公司負責人及另一家行經公司張姓負責人分別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登載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被告陳元凱等人不法所得1231萬9,437元,以維護被害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