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女出庭辯稱:「以前就常有粉絲送我東西,而且我吃掉的外送食物,袋子上面沒有單子,以前粉絲送東西給我的時候,上面也都沒有單子,所以我覺得這袋外送食物應該是粉絲送給我的。」

辯粉絲送美食「覺得我太瘦」

朱女還強調,粉絲會送東西給她,「是因為他們覺得我太瘦了,依我的經濟狀況,根本不需要偷別人的東西,當天因為我有發限動,內容是我一整天連晚餐都沒吃,粉絲說這樣不行,說要送東西給我吃,但沒有具體說要送什麼東西,後來警察找上我,我才知道拿錯別人的餐點,並不是竊盜」。

法官認為外送餐食放置在大樓門口,不論上面是否有外送單據,一般人應知是他人所購買的食物,購買者稍後會來取走,不可隨意據為己有,而且朱女辯稱「以為是粉絲送的」,卻說自己習慣立刻刪除對話訊息,無法提出粉絲對話,此外,法官問朱女是否為網紅,她坦承「不是」,因此法官不採信「粉絲送的」辯詞,一審依竊盜罪將她判刑3月得易科罰金,上訴後,二審認為食物價值僅230元,判刑3月過重,所以改判朱女拘役20日,得易科罰金2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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