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姓警員(37歲)2021年12月1日凌晨,利用值班時將派出所前任所長代保管、屬於他人刑事案件贓證物之戒指3枚、項鍊3條、金元寶3個、手錶1只竊取入己,並將之變賣花用殆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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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因新任所長上任後發現代管該批查扣之代保管贓證物短少,經調閱監視錄影畫面,發現係林員所為,林員見東窗事發,即從不明管道取得戒指3枚、項鍊3條、金元寶3個、手錶1只交回警局,但警方未護短,仍依法送辦。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為,林男身為警員,未思端正己身,竟貪圖不法利益,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其在偵查及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3月。緩刑2年,另需在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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