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周榮茂(65歲)前年參選民雄鄉民代表,於11月13日透過蔣女、蔡男通知樁腳陳女來服務處會面,以每票500元代價買票,蔣女當場交付3萬元給陳女。檢警另查出,蔣女為求周榮茂當選,於前年10月下旬自行聯繫樁腳賴婦,並交付2萬1000元現金,以500或1000元代價買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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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地檢署前年底依《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嫌起訴。一審時,周否認犯行,遭判4年;蔣女坦承犯行,遭判2年6月。二人提起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

台南高分院審理時發現,原審對二人行賄票數多認定5票,認定事實乃有瑕疵,且2人均已認罪,顯現悔過態度,二審改判周3年8月、蔣女2年2月。至於幫助犯蔡男主張沒有預見周榮茂、蔣女當天會交付賄款,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上訴,維持原判6月徒刑。

台南高分院。資料照片
台南高分院。資料照片

此外,周榮茂除了涉及賄選,被控2015年至2021年虛報或浮報禮盒、餐費,詐領121餘萬元。嘉義地院一審依貪汙罪判處6年2月,他不服上訴,昨天遭到台南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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