瑾園目前以鐵皮圍住,大門深鎖,不對外開放,就連文史工作者想帶學生入內參觀,也會被委婉拒絕。《壹蘋新聞網》聯絡上原告、即林子瑾之孫林挺豪,林挺豪說,自己是《文資法》的受害者,但目前不想多生事端,暫時不願意受訪,「等我們贏了(判決定讞)以後再說!」

位於台中市東區大智路的「瑾園」,為1911年霧峰林家掌門人林獻堂姻親林子瑾所建,林子瑾是台灣文化、政治名人,1911年加入三大詩社之「櫟社」,並於1919年與同好共創「台灣文社」,瑾園為重要活動場所。1921年蔣渭水等人發起台灣文化協會,林子瑾被推為議長,後任台中州評議員,參與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1924年林子瑾因治警事件避走北京,原本預定戰後返台,但因病未能成行,後於1956年於北京去世。

林子瑾是台灣文化、政治名人,曾參與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翻攝中研院「開放博物館」網站
林子瑾是台灣文化、政治名人,曾參與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翻攝中研院「開放博物館」網站

瑾園為林子瑾一手打造而成,建築本體為紅磚造並覆蓋日本瓦作屋面,中央入口山牆泥飾主題細緻。二戰結束後,瑾園附隨土地由第一銀行接收,但地上建物仍由林子瑾後人共有。

林子瑾第三代林挺豪花了大半生的積蓄向一銀買下瑾園土地,並出錢請佔用瑾園的親人搬離。沒想到,有親戚不願搬走,林挺豪打官司要求拆屋還地,對方竟於2012年向台中市政府申請瑾園為歷史建築。

台中市政府於2018年依《文化資產保護法》召開「古蹟歷史建築聚落及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會中決議正式將瑾園登錄為歷史建築,範圍包括103坪的主體建物及286坪的附隨土地。林挺豪不服,開啟了長達6年的訴訟之路,他在訴訟中提出審議委員會組成違法瑾園不符文資法歷史建築定義全案未依文資法施行細則組成專案小組評估市府過度侵害所有權人財產權等多項主張。

櫟社成員在瑾園合影。翻攝中研院「開放博物館」網站
櫟社成員在瑾園合影。翻攝中研院「開放博物館」網站

據了解,瑾園位於台中火車站原本的後站附近,旁邊就是大魯閣新時代購物中心,鐵路高架化後,再加上三井LaLaport購物中心進駐,地價水漲船高。林挺豪在訴訟中特別強調,在市府2018年登錄瑾園為歷史建築前,瑾園的土地價值為4億743萬元,登錄後扣除瑾園主體建物和附隨土地,價值只剩下約2億元,已造成他「無法忍受之特別犧牲」。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文化資產指定或登錄首重公益目的、專業審查,而非利害調整,也不以建物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為要件,認定政府將瑾園登錄為歷史建築並無違誤,判決林挺豪敗訴。經林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有瑕疵,廢棄後發回更審。

瑾園目前被以鐵皮圍住,未開放外界參觀。鮮明攝
瑾園目前被以鐵皮圍住,未開放外界參觀。鮮明攝

更一審重新審理,發現中市府2018年召開的文資審議會,並無民間團體代表,與文資法規定不符,因此,審議會組織即屬不合法,所為之決議即有違法情形;此外,合議庭認為審議會未深入調查、評估瑾園的歷史、藝術、科學、自然等價值,也未就登錄範圍、對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等影響予以概算、評估,改判台中市府敗訴,應撤銷對瑾園歷史建築的登錄。

對於更一審的判決,台中市文化資產處表示,2012年接獲瑾園申請登錄歷史建築案,同年經文化資產審議會決議予以登錄,但考量土地及建物尚有產權民事訴訟,因此附帶決議應待所有權人協調取得共識後,再行公告;後來雖經文資處協調,但土地及建物二方所有權人對於文化資產保存並無共識,而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對於文化資產所有權人意願的尊重,以及對其財產權益的補償尚無有效且衡平的機制,導致類似的爭訟經常出現。

瑾園築本體為紅磚造並覆蓋日本瓦作屋面,中央入口山牆泥飾主題細緻。文史工作者黃慶聲提供
瑾園築本體為紅磚造並覆蓋日本瓦作屋面,中央入口山牆泥飾主題細緻。文史工作者黃慶聲提供

2017年,文化部接受主張保存瑾園的所有權人訴願,要求台中市文資處撤銷審議會附帶條件並重新審議,文資處便重啟程序,並在2018年審議會決議瑾園具地域風貌及地區性建造物之特色,同年7月公告登錄歷史建築,但土地所有權人訴諸行政訴訟。

關於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認為審議會組成不合法,文資處表示,過程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組成審議會並辦理審議,目前已提出上訴。文資處強調,此案非特殊個案,而為全國普遍通案問題,建議中央應針對文化資產保存法妥慎修法,才能有效兼顧人民私有財產權保障及文化資產保存再生。

瑾園主體建物。翻攝台中文資處網站
瑾園主體建物。翻攝台中文資處網站

文史團體「台中文史復興組合」創辦人格魯克表示,瑾園是台中後火車站附近少數保存較完整的日治時期文人仕紳家族故居,其他如吳鸞旂公館、林烈堂公館,以及前幾年的天外天劇場都已經拆除,如果瑾園因為登錄程序瑕疵而未能保存,非常可惜,這也凸顯推動文化資產保存遇到私人產權所面臨的困境,政府應該思考,對於私人產權如何提出更大的誘因或彌補措施,讓文化資產所有權人更有保存的意願。

台中文史工作者黃慶聲則說,市府在「瑾園案」敗訴,對於文化資產保存工作是一大打擊,過去私有建物只有被列為「古蹟」才可享有容積率移轉,目前文化部已修法讓「歷史建築」也享有容積率移轉,但誘因顯然還不夠大,應該比照古蹟提高修復補助款,另外,主管機關應充分向所有權人說明列為「歷史建築」的好處,不要拿法律硬碰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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