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男被檢方起訴後,向法官辯稱自己有亞斯伯格症,容易會錯意或認知錯誤,先前被調查官不當誘導才會自白認罪,法官勘驗當時訊問錄音,調查官告訴李男:「營業秘密罪也沒有很重,如實陳述就好,不如坦承,讓公司覺得你並非故意,你可向檢察官表達願意坦白,請他從輕,我沒有權限決定是否起訴。」法官認為調查官只是曉諭李男據實陳述,若坦白認錯可獲輕判機會,並未誘導、脅迫。

另外,李男辯稱他截圖的投影片內容,是業界都知道的資訊,但南亞科晶圓專家證稱:「20奈米的文件,是南亞科當時最先進的技術,2017年6月將量產。」法官因此認定李男2016年底截圖時,市面上還沒有南亞科的20奈米技術產品,屬於南亞科尚未對外公開的資料,若遭競爭廠商取得相關內容,對手就可減少研發時的錯誤方向,縮短相關製程研發,節省研發成本,並非可以輕易取得的資料,仍屬營業秘密保護標的。

竊密應徵辯稱「不會透露太多」

至於李男面試時講了些什麼,他供稱紫光的技術團隊問了他很多問題,而且問得很細,「像是一些電路、半導體公式、障礙排除方式、南亞科公司半導體生產流程、成本分析等,我覺得自己並未答得非常好」、「為使自己更專業,並提高被錄取的機會,我才會大量列印機密檔案資料,增加日後前往紫光公司等新公司任職的籌碼,若真的應徵上,我可以就我所瞭解的20奈米製程內容,跟對方說一下,但也不會透露太多」。

法官認定李男觸犯《營業秘密法》未經授權重製營業秘密罪,且意圖將相關資料在大陸地區使用,不過,檢方雖指控李男2016年底曾到新竹竹北的紫光國芯公司,與技術團隊交談2個多小時,隔年1月18日又到西安紫光公司面試,說明南亞科部門組織、團隊分工、生產流程、現有產品與20奈米研發狀況等,可見他已將本案投影片資訊透露給紫光公司,但法官認為李男雖去面試,但無法證明他將20奈米晶圓機密洩露給紫光,最高法院維持歷審見解,判他1年10月徒刑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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