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內容,游男2018年就曾惹出感情糾紛事件,遭懲處並列為風紀輔導管理對象,下藥案發當時,游男與小女警為同派出所的警職同仁,多次單方面透過通訊軟體對小女警表達好感,傳訊「我好孤單」、「孤苦無依」、「宛如汪洋中的一條船」、「愛妳呦」、「我會每天都想妳的」、「很想很想」等曖昧訊息。

但小女警都只有禮貌性回應,且2022年2月13日案發前一天,小女警面對老巡佐邀約,還表示想找其他女同事一同用餐,卻遭老巡佐拒絕,可見是游男單方面對未婚小女警懷揣好感。

女警家人證稱,女警平日酒量不錯,案發當天返家後卻異常昏沉,隔天醒來回憶後哭訴遭老巡佐帶往汽車旅館,「稍微清醒有推卻,但被告還是拉她進去,每次講每次大哭,無法睡覺,還要去看精神科」。被害女警控訴,「當時若知他要帶我去汽車旅館,絕對不會去,我年紀都可以當他女兒了!」

判決書指出,調閱監視畫面顯示,游男趁女警不注意時,將鎮靜藥物摻入女警酒杯內,並以筷子攪拌,之後再遞給女警飲用,其後女警出現手撐頭、靠椅背休息的異常疲憊狀態,當晚約7時半老巡佐扶著已無法自行穩定行走的女警離開餐廳,之後老巡佐帶著女警搭計程車趕赴薇閣汽車旅館,直到晚間9時許才將女警送到捷運站搭車。

不過女警因遭下藥意識模糊,對於是否遭強制性交、猥褻,案發後記憶嚴重缺損,嗣後記憶更虛實交雜,法官無從確認當日旅館房間內發生之事實歷程,事證不足證明老巡佐在旅館內有對女警性交得逞或已有猥褻得逞之行為。

而游男面對偵訊,先是聲稱忘記加了什麼東西到酒裡,後改口稱是在酒吧拿到他人推銷的解酒液,見女警意識不清,才帶她去旅館休息後再送她搭車返家,還說經女方同意。

不過法官審理時認為,雖無積極證據證明老巡佐對女警強制性交、猥褻,但本於罪疑惟輕原則,僅能認為被告係基於強制猥褻之目的為之,老巡佐以下藥鎮靜等方式,未經女警同意將她帶往薇閣精品旅館房間內,剝奪女警之行動自由之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且是本於興奮或滿足自身性慾之目的,才會下藥,因此判處游男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2年8個月徒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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