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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指出,黃男2022年8月3日下午把女秘書叫進他個人辦公室講事情,談話結束後女秘書起身,黃男趁她沒防備,突然緊握她雙手並拉過來熊抱,身體緊貼她胸部、腹部,女秘書驚駭到去身心診所求診8次,因為這不是黃男第一次侵犯她,女秘書向公司申訴並提告,指稱黃男早在2018年公司尾牙時,藉機擁抱她並想強吻,另於2022年3至5月間要她陪同維修座車,卻6度在車內碰觸她的手或大腿。女秘書強調:「我要的不是賠償金,不是遣散費,而是公平正義,真心的道歉,以及傷害該停止了。」、「不管在什麼環境下,任何性別暴力都應該被阻止,每個人都有權處在一個『彼此尊重』、『彼此平等』的環境。」

自曝女秘書是妻子閨蜜、結婚證人

此案一審審理時,黃男矢口否認對女秘書鹹豬手,被判刑8月上訴後,才改口認罪請求輕判,他告訴高院法官:「本案發生至今,我仍處於震驚與錯愕當中,因為女秘書與我太太同事10幾年期間,形同閨密,常結伴出遊、聚餐,她甚至是我與太太登記結婚的證人之一,多年前她面臨被資遣,我幫忙將她調到我的部門擔任助理、女秘書,她才免於被資遣,實在無法理解她為何針鋒相對又不願意和解,我與太太非常難過。」

黃男還說,女秘書曾提出和解條件,要求他離職、給付賠償金,如今他已離開工作近20年的公司,並已依照附帶民事判決,賠償女秘書20多萬元,「我也願意再給她20萬元,希望可以得到她的諒解,我是誠心地道歉,請給我改過自新的機會」。

 

遭重判才改口認罪

黃男上訴後更換律師,律師向合議庭主張性騷擾是法定刑2年以下的罪名,從司法實務類似案例來看,即便沒有和解,法院量處的刑度約在2至4個月左右,以符合「罪刑相當」原則,而黃男並非慣犯,因為不了解法律,才會在一審依照當時律師的訴訟策略否認犯罪,但經過考量已於二審認罪,也當庭2次向女秘書道歉,雖然她不願意接受,「難道還要斷絕黃男改過的可能性?」希望高院判處可以易科罰金的刑度,也就是不超過6個月徒刑。

 

女秘書請求法官維持重判

高院傳喚女秘書出庭時,她沉痛說:「我在訴訟過程需要不斷重複被害經過,我真的鼓起很大勇氣,過去這一年多來,我除了要承受被侵害的痛苦,還要承受黃男狡辯和誣賴,他甚至利用職權將我和幫助我的同事邊緣化,讓我差點被解僱,而且黃男說他太太和我感情很好、情同姊妹,我不懂他為何散布這些流言。」

女秘書還說,事發後她發現自己不是唯一的受害者,公司裡還有其他女同事被黃男侵犯,「我很認同一審的判決,我希望庭上可以好好審視我一路以來的各種艱辛,也不要因為黃男在二審認罪就給予輕判,認罪不應是一種策略,請求維持原判」。

高院依據相關事證,認定黃男是性騷擾慣犯,女秘書多次忍氣吞聲、息事寧人,沒有揭發他的惡行,自行消化遭受性騷擾的羞憤情緒,後來在一名女主管的協助下,才向公司申訴,而黃男一度否認犯行,甚至指控女秘書挾怨報復、公司鬥爭,影射她與男同事關係複雜,犯後態度惡劣,沒有從輕量刑的餘地,仍維持一審刑度,依性騷擾罪判刑8月定讞,黃男將入獄。

判決痛批「收集女性」惡劣心態

此案受命法官林孟皇在判決中寫道,目前台灣社會仍處於以「男性支配」、「認同男性」及「男性中心」為運作規則的父權體制,性騷擾或性侵犯罪的「黑數」甚多,特別是有權力的男性,往往以「收集女性」作為男性之間說嘴甚至視為「成功」的勳章,這種犯罪性質尤其惡劣,而黃男被一審判刑8月後,將認罪當作一種策略,如給予緩刑,將嚴重動搖民眾對法律的信任,因此不同意黃男的緩刑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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