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伍姓男子曾於2015年有酒駕前科,2023年3月12日上午6、7時,在南投縣信義鄉的住處飲用含有酒精的保力達飲料,到了傍晚5時30分,伍男徒步前往鄰居住處飲用高粱酒,接著又在晚間6時30分,騎機車搭載大兒子、大女兒及二兒子等3名年幼子女前往逛夜市、遊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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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男在夜市又喝了啤酒,晚間8時許仍騎機車載3名子女返家,其中二兒子站在機車前踏板上,行經台21線87.5公里處時,伍男不慎騎出道路而摔入路旁水溝內,造成1家4口均受傷,其中,二兒子受有嚴重頭部外傷、雙側鎖骨骨折、全身多處挫瘀傷、左側血胸、腹腔積血等傷害,經送醫急救後,仍因全身多處外傷與瀰漫性大腦創傷而死亡。

伍男經抽血檢測血液酒精濃度值為229.2mg/dL,換算呼氣值高達1.146毫克,超出標準值甚多。南投地檢署偵辦後,認定伍男犯刑法公共危險罪章第185條之3第3項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將他提起公訴,成為南投地院第一件國民法庭審理案件,檢察官並以伍男酒後騎車載孩子出門、所生危害不輕為由,向國民法官建議上調刑期為6年至8年之間。

國民法官法庭。資料照片
國民法官法庭。資料照片

不過,南投地院國民法庭審理後,考量伍男坦承犯行,本件與一般酒駕致死案件伴隨嚴重違規行為,並造成其他用路人生命死亡情形有所不同,而伍男是家中兒童之主要照顧者,本身亦承受兒子死亡之痛苦及後果,且尚有其他未成年子女須扶養,認為本件顯有其情堪憫恕之處,如判處伍男最低法定本刑5年仍嫌過重,故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為此,國民法官法庭考量伍男復歸社會更生的可能性、子女最佳利益及被害人家屬意見後,最後評議認為應往下調整刑度,在追究伍男刑責與其後續應負起照顧被害人遺族之責任間,求取妥適之平衡刑度,一審將伍男判刑3年6月。可上訴。

禁止酒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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