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告抗罰的民視、王明玉主張,蔣孝嚴與兒子、台北市長蔣萬安都是政壇知名人士,蔣孝嚴的私領域行為,影響民眾判斷政治人物品德與誠信,因此周玉蔻該節目內容與公共利益有關,且張淑娟曾獲選中國小姐,前夫是國民黨副主席連勝文的連襟、林靖倫的哥哥,該節目討論內容均為公開資訊,沒有違反《個資法》。

對於NCC認定該節目公布張淑娟姓名導致媒體公審,傷害社會道德、倫理觀念或正面價值,民視主張即使節目播出內容有誤,影響的人頂多是張女,沒有損害公眾利益,至於張女個人權益如受到影響,可向發表言論者提起侵害名譽權訴訟,與《廣電法》無關,NCC不應處罰民視及負責人。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隱私權是個人基本權利,應受到免於被他人侵擾的保障,現在電視媒體利用資訊科技傳播方式,影響力強大,稍有偏差,被報導者就會受到難以彌補的傷害,應特別慎重。

北高行認定該節目主持人周玉蔻與來賓蔡玉真,已因違反《個資法》遭檢方起訴,可見該節目播送張淑娟的婚姻、職業、背景經歷、私領域生活,以及張女與前夫、姻親等個人資訊,並非增進公共利益,確實違反《個資法》,NCC依照《廣電法》裁罰並無不當,因此判決民視及董事長王明玉抗罰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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