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書指出,李男犯加重竊盜罪被法院判刑3月確定,因未自動到案,基隆地檢署發布通緝。警方於民國111年5月14日逮捕李男並解送歸案,檢察官同日令李男入基隆看守所服刑。
李母指控,李男是重度糖尿病患,必須依賴口服藥物與胰島素控制病情,但所方除未在李男入監時調查健康狀況,又拒收她送到看守所的藥物。李男之後因血糖失控產生呼吸衰竭、高血糖併酮酸中毒、急性腎衰竭等併發症狀,於進入看守所後2天,也就是前年5月16日死亡。
李母依國家賠償法,針對醫療費、喪葬費、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合計新台幣719萬7686元,要求賠償。
基隆看守所指稱,李男經檢方發交看守所執行時,雖「身著尿布、不良於行」,但無其他異狀,未達拒收門檻。李母之後送藥因不符監獄行刑法、外界對受刑人及被告送入金錢與飲食及必需物品辦法規定,拒收也是依法行事,且李母僅泛指李男「需要安眠藥」,而非告知要送胰島素到看守所。
基隆看守所抗辯,李男入所後,所方人員有注意他的健康狀況,並在值勤人員聯繫簿內記載「患有糖尿病」。李男死亡當天上午7時的血壓、心跳、體溫還正常,不符緊急戒護外醫規範,後來病情生變,就算同日上午8時戒護就醫時,生理數據仍正常,並無管理不當或延誤救治違失。不治原因是李男未遵醫囑又長期酗酒,與收容管理無因果關係。
法院認為,糖尿病若放任血糖飆升,易導致昏迷終至死亡,是普遍常識。看守所沒有隨時注意血糖數值,一味推稱「量測血壓、心跳、體溫正常」,延誤李男就醫時機,判基隆看守所應賠償李母扶養費、精神慰撫金等共269萬7686元。(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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