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發2022年11月中,當天蔣男、被害女子小媛(化名,以下同)一起參加友人KTV聚會,隔天凌晨聚會結束後,小媛因不勝酒力,由蔣男叫計程車送她返家,並一路陪同。但小媛控訴,蔣男在車上趁她沒力氣反抗時,強吻還伸舌頭打算「喇吉」,後來又跟著到其位於台北市住處內,趁小媛趴在馬桶上嘔吐時,從後方把手伸進內衣揉奶。小媛出肘反抗,表示「你快走!我要鎖門了」,並透露有其他朋友在屋內睡覺,蔣男才罷手離去。
小媛酒醒後,蔣男主動打電話問候,得知對方還記得此事,便說「好啦!沒事,下次請妳吃飯。」小媛不想一通電話被敷衍,又傳訊息告知,「你的行為非常糟糕」、「我愛喝酒或酒醉都不代表可以被隨意觸碰」等語。後來小媛想起此事就怕得不敢睡覺,時時刻刻擔心房間內是不是有人,總是緊閉門窗,後來更開始看心理醫師,服用心理治療藥物長達1年多未停。
蔣男見對方耿耿於懷,又傳訊道歉,「侵犯你並造成你的不舒服」,並坦承「我是一個有女朋友的人,更不應該做出如此低賤的舉動…」後來開庭時,蔣男又改口辯稱,會道歉是因為當天在小媛住處,曾問及對方「要不要當炮友?」擔心小媛向長官以及當時女友說,才會傳訊道歉。但法官勘驗兩人對話,如是言語冒犯,應不會提及「觸碰」、「侵犯」等詞,不採信蔣男說法。
蔣男在庭上也辯稱,小媛在案發當日上計程車前就曾在路邊嘔吐,他不可能在車上強吻。此外,在兩人進入小媛住處前,小媛曾經抱住他數十秒,顯見已有好感甚至曖昧。
但法官認為,一般人酒後嘔吐並非持續毫無間斷,蔣男仍有機可趁,且就算嘴裡有嘔吐物,也不能排除蔣男起色心;至於小媛曾抱住蔣男,則是因酒醉後重心不穩,需要人攙扶,無法證實雙方曖昧,因此不採信蔣男說法。
判決指出,蔣男趁被害女子酒醉不能抗拒之際猥褻,且犯案後否認犯行,又未能徵得小媛原諒,依趁機猥褻罪,判處蔣男有期徒刑10月。據了解,被害女子因身心受創,已無法待在本來的工作崗位而去職。新北市消防局指出,蔣姓消防員已經記過,並調離主管職務,同時列為持續輔導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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