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婦人向法院主張,兒子廖男任職聯邦商銀員林分行理專,為了幫助兒子提升業績,遂於2000年在該銀行開設帳戶辦理定存,並將帳戶存簿及印鑑交由兒子保管。不料,兒子竟利用職務上的機會,從2004年至2019年止,多次盜蓋其印鑑於提款單,以轉帳、辦理定存質借、定存解約等方式,幾乎將其帳戶盜領一空,合計共盜領761萬8503元。

賴婦說,兒子廖男利用任職聯邦商行的機會盜領其存款,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而聯邦商銀未確實建立確認、覆核及監督機制,對廖男的選任及監督有疏失,應負僱用人的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請求廖男及聯邦商銀連帶賠償其損失。

彰化地院審理時,廖男大方坦承盜領母親存款。聯邦銀行則抗辯,賴婦長達17年均未曾臨櫃辦理存提款事務,近百分之百授權兒子廖男辦理,縱認銀行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亦應酌減至10%以下;且賴婦早知廖男盜領其存款,已逾2年消滅時效。

廖姓理專以轉帳、辦理定存質借、定存解約等方式,將母親帳戶盜領一空。示意圖
廖姓理專以轉帳、辦理定存質借、定存解約等方式,將母親帳戶盜領一空。示意圖

法官逐一檢視廖男每筆盜領行為,一審判決廖男與聯邦商銀應連帶給付賴婦304萬7401元;也就是說,如果該項判決定讞,賴婦有權向聯邦求償全部304萬餘元。銀行及賴婦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中,賴婦要求廖男與聯邦商銀應再連帶給付457萬1102元,並追加備位聲明,要求聯邦商銀應給付全部761萬8503元。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賴婦早在開戶之初就將帳戶、印鑑交給兒子廖男保管,廖男之所以能盜領母親賴婦帳戶內的存款,係利用2人母子間的信任關係,藉詞辦理定存或衝業績向賴婦訛詐取得系爭帳戶存摺及印鑑章,憑以蓋用取款憑條,並非基於聯邦商銀理專人員之職務而取得存摺及印鑑章,自難認與其執行職務有關。

因此,合議庭廢棄一審關於聯邦商銀員林分行應連帶給付賴婦304萬餘元的判決,並駁回賴婦第一審之訴,賴婦的上訴及追加之訴也全部駁回;也就是說,銀行不必賠賴婦一毛錢,賴婦只能向兒子求償,不過,全案仍未定讞,賴婦仍可上訴至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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