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郭再添轄區之選民黃男透過林男之介紹參與林等人所組之詐騙集團擔任車手,而疑似侵吞詐欺集團之贓款,黃於2023年 10 月 6 日疑似遭林及數名不詳人士毆打,並強迫其簽立車輛之讓渡書,嗣經黃向郭再添求助後,郭遂透過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凱哥」之人連繫林男(綽號「小新」、「新仔」),委其邀同林出面協商,林遂電聯後並夥同陳、顏等人,2023 年10 月 10 日凌晨 2 至 3 時間,前往高雄市三民區燒烤店,林同意後,駕車將其帶往址設屏東縣林園鄉之郭再添服務處內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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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未果,林於同日 3 時 18 分許作勢向外脫逃,經吳男自行駕車並夥同陳及在場數名不詳成年男子追趕並將林帶回後,郭再添、林男即夥同陳、顏及現場多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等人,以徒手、持鐵棍等方式毆打林男,致其受有四肢多處鈍挫傷、右手掌撕裂傷 2 公分及左腰鈍傷等傷勢,並自該時起,以鐵鏈綑綁之方式將林拘禁於服務處二樓後,再接續同一犯意,將林帶往郭配偶所經營、址設屏東縣東港鎮之民宿。

林又被帶往屏東縣高樹鄉三山國王廟旁之曾男工寮,顏及數名男子以燒紅湯匙之方式燙傷林後頸。天亮後,曾遂拜託友人莊男(涉犯妨害自由罪嫌,另行偵辦)另找地點安置林等人,眾人遂以木箱裝載林後搬上貨車,駛往高雄市旗山區工寮內。

林抵達後,吳男指揮蔡等人士通知到場之黃、陳等人在該處看守林,10 月 10 日中午起,以鐵鏈等物限制林之行動自由。林趁隙以手機傳送位置訊息予胞弟報警處理,警方於10 月 12 日凌晨 1 時 30 分許,在查獲遭鐵鏈拴在該處之林,並一併查獲在場之黃、陳及蔡等 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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