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爆料網」指出,日前這輛黑色BMW轎車駕駛自以為聰明,行駛在國道5號坪林路段時,將車尾號牌遮蔽,沒想到國道警獲報一路尾後,在頭城交流道出口處人車攔下。經警檢查發現是「電動窗簾式遮蔽號牌裝置」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單舉發,最高可罰處4800元罰鍰,並責令申請換領牌照。
國道警強調,常發現有駕駛人利用紙板、玩偶、抹布等物品遮蔽車牌,更有駕駛人加裝電動翻轉號牌;或是電動遮牌裝置,試圖掩飾、隱蔽車籍身分,藉以規避交通違規甚、伺機從事不法行為,殊不知這些違規樣態都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3條之規定舉發。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條第2項之規定,汽車號牌不得變造損毀、塗抹或黏貼其他材料、加裝邊框或霓虹燈、裝置旋轉架、顛倒懸掛或以安裝其他器具等方式,使不能辨認其牌號,也不得以他物遮蔽。如有污穢,致不能辨認其牌號時應洗刷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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