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梁男2022年2月24日住處打電話給傳播公司,叫1名傳播妹到住處陪酒,當晚8時許,傳播妹到浴室洗澡,因不勝酒力全身赤裸醉倒在浴室內,還吐了一地。梁男見狀,竟持手機偷拍她胸部、下體等裸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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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傳播公司聯繫不上小姐,員工趕到現場發現她全裸醉倒,警方獲報到場查扣梁男手機,還原後發現有7張該名傳播妹裸照,已被梁男刪除。

法官審理時,梁男坦承有拍小姐裸照,但辯稱是為了保護自己,怕被仙人跳,說她下藥迷姦,才保全證據拍攝這些照片;還說照片是被害人的經紀人叫他拍的,因為當時經紀人說要有證據才有辦法處理,才能證明他沒有對被害人怎麼樣。

台中地院。資料照片
台中地院。資料照片

不過經紀人則證稱,梁男是以35000元叫小姐做「酒通」,業界大家知道「酒通」就是喝酒+性交易,後來梁男來電說小姐酒醉了,他覺得不太可能,要梁男拍照片給他看,因為他想說兩人當時還在喝酒,正常是不會有性行為,他不知道小姐沒有穿衣服,才叫梁男直接拍。

法官認為,照片難以判定被害人倒在浴室是酒醉或被下藥,就算梁男要拍照自保,也可用衣物、毛巾遮蔽她隱私部位,卻擅自用手機偷拍被害人全裸照片,造成對方擔憂照片外流,且犯後又矢口否認,依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判梁5月,得易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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