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中一一列出高層疏失:
被告劉安晧為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呂英誠2人均實際督核參與明揚公司經營,卻漠視工安數據,只求生產,使員工陷於工安危險之工作場所日夜趕工工作,終釀此次災禍,造成6名員工不幸身亡、近百名員工輕重傷,更有4名消防人員在救災時殉職犧牲、14名消防人員輕重傷,此次不幸災害共計導致10人死亡、100餘人輕重傷,同時波及產業園區周邊多家公司受損,引起社會災難氛圍,人心惶惶。大火黑煙衝天連燒數日,災情慘重,距被告等事後竟飾辭狡辯,企圖推予他人卸責,未見悔意,檢察官認有從嚴追懲之必要,均分別求處法定最高刑度有期徒刑5年,以資懲儆。
被告鄭姓製造部協理,下轄生管課,負責監督倉儲安全,容任危險原物料物品儲放在高溫且通風不良之環境,對於存放之危險物品早已逾管制之數量,屢為巡視倉儲,卻不聞不問,犯後矯飾卸責,求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以示懲處。
被告王姓工安課課長,身負廠區安全之大任,平日未盡其責,漠視廠區安全粉飾太平,對於危險物品管制,漫不經心而致生重大傷亡災害,犯後未見悔意,求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以示懲警。
被告阮姓生管課副課長(課長出缺未補代行課長職務),職司倉儲安全監督,理應對置放危險物品克盡安全監督之責,卻對工安管理師警示危險之原物料存放超量,從未警覺,終成貽害,犯後亦迴避監督之責,求處有期徒刑4年8月,資促警醒。
被告林姓組長掌管倉儲業務,身負倉儲環境安全之責,卻任由大量危險物品儲放不良場所,未有積極作為,事後否認犯行,求處有徒刑4年8月,以懲其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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