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南科作業員32歲洪姓男子,不滿胡姓前女友與葉姓同事交往,曾多番騷擾葉男。2021年12月29日得知情敵加班到清晨4點半,騎機車先在環西一路與環東一路口埋伏,見其騎出公司,伺機上前堵人談判。

二人在路邊發生口角與扭打,葉男一句「沒啥好談的」欲轉身離去,竟遭兇嫌持刀從背後刺殺,腹部也挨刀,痛苦倒地昏迷、癱軟。豈料,兇嫌竟將人橫放機車腳踏板上,騎約200公尺撞燈桿出車禍,他逗留數分鐘後,竟持葉男口袋中打火機,點燃地面洩流的汽油引發火勢,隨即逃離。葉男則因銳器穿刺傷合併燃燒,造成血、氣胸及燒傷而死亡。

死者身中7刀瀕死,最後遭活活燒死。讀者提供
死者身中7刀瀕死,最後遭活活燒死。讀者提供

兇嫌在案發3小時後落網,遭殺人罪嫌法辦。檢方認定兇嫌手法兇殘,無教化可能,向法官求處死刑。洪嫌於庭訊辯稱,持刀是為了防身,非蓄意殺人;當時用力將打火機丟向地面導致起火,並非故意縱火焚屍,還當庭向死者家屬下跪磕頭,深表悔意。

兩人先在這處路口發生口角,衍生喋血衝突。資料畫面
兩人先在這處路口發生口角,衍生喋血衝突。資料畫面
兇嫌騎機車運到此處焚屍。資料畫面
兇嫌騎機車運到此處焚屍。資料畫面

一審認為,被告點火焚燒被害人,出於不確定之殺人故意,尚非無可教化,判處無期徒刑。

兩造均不服提起上訴,經台南高分院審理,加強勘驗第二現場監視錄影,認定被告出於殺人犯意,以水果刀刺殺葉男,在誤認對方死亡的情況下點火引燃火勢,並非供詞所言丟打火機引燃火勢,殺人犯行事證明確。一審判決理由矛盾,影響量刑基礎事實之正確性,應予撤銷改判。

 

 

 

兇嫌長相斯文,庭訊時深表悔意。讀者提供
兇嫌長相斯文,庭訊時深表悔意。讀者提供

二審判決書指出,本件並非隨機殺人或有故意對兒童、少年犯罪等危害社會情節重大之犯罪,另據衛福部嘉南療養院鑑定意見指出,被吿並非容易衍生犯罪行為之人格型態,屬低等級再犯風險,適當之處遇、矯治有助於被告之再社會化。參酌量刑鑑定報告與社會心理分析、犯罪學分析之各項意見後,認本件應處以限制被吿人身自由之最高度刑,即無期徒刑,並依法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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