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檢警調查,兇嫌為64歲吳姓男子,住苓雅區某大樓13樓,曾與14樓的羅姓夫妻因噪音發生糾紛。他去年9月15日上午7時許上樓敲門進入,見羅妻在客廳準備帶2子上學,竟當2稚子面前,一言未發,持刀砍刺羅妻5刀,再到主臥室砍刺羅男8刀,夫婦倆皆命喪住家。
他犯後騎機車逃往屏東林邊,3小時後落網,雖坦承犯案,並供稱作案衣物、刀械在途中丟棄,但訊時始終保持緘默,拒絕回答相關問題,犯後態度令檢警相當不能接受。即便兇嫌不吐實,警方仍鍥而不捨尋求破案關鍵,循線在高屏溪畔展開地毯式搜索,終於發現兇嫌的外套、兇刀。
檢方指出,本案歷經四個月偵查,被告經多次提訊均行使緘默權,然承辦檢察官積極調查案發現場、被告衣物及指甲等處採得跡證鑑定結果、法醫解剖報告等各項事證,累計訊問告訴人及相關證人至少11人。
檢方表示,考量2名孩童心理狀況,委請醫院協助評估個案身心狀況與進行心理鑑定,在醫師及心理師陪同下進行訊問,透過專業及嚴謹的程序,減少重複陳述,鞏固證詞的證據能力。
檢方指出,被告當時見在場2子天真臉龐,猶未能喚醒其良知,砍殺羅妻後大可逕自離開,竟仍未停止殺意,再進入房內刺殺全身赤裸、睡臥床上的羅男之,顯見手段兇殘、泯滅人性,堪認直接且蓄意為之。
起訴書指,被告毫無任何緣由,在被害人幼子面前行兇,不僅造成幼子自責心理,2子更因當場目睹殺人經過,導致身心受創。被告亦未曾就其犯行向被害人家屬表達道歉或懺悔之意,難認有真心悔悟。縱量處無期徒刑,被告即便假釋亦已年近90,顯無復歸社會之更生可能性,亦無教化之可能性及必要性。
全案今天偵查終結,檢方認被告手段兇殘、泯滅人性、心性狡詐、犯後態度不佳,惡性重大,罪無可逭,非永久與世隔絕,不足以實現正義,故建請法院量處被告死刑並褫奪公權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