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恒隆2019年假借傑合國際公司名義,捐贈政治獻金100萬元給蘇震清,蘇震清明知錢是李恒隆捐的,不是傑合國際,不符《政治獻金法》規定,卻沒在法定期限內返還或繳庫。

另外,蘇震清2019年指示辦公室主任余學洋收受黃蓁蓁幫別人交付的政治獻金260萬元,實際捐贈者不詳,但蘇震清卻未依法於收受後15日內存入他的政治獻金專戶,也沒開立受贈收據,更沒登記在帳目中,後來故意不實申報,違反《政治獻金法》規定。

監察院針對李恒隆捐贈100萬元部分,將蘇震清罰鍰24萬元,黃蓁蓁交付260萬元部分,罰蘇震清92萬元,而且2筆違法的政治獻金共計360萬元要沒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監察院的處置無誤,今判蘇震清抗罰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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