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張男涉嫌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未遂遭媒體曝光後,於民國108年3月20日,向採訪記者傳述案發當天是女方支付汽車旅館費用、主動要求發生性關係,使在場多數特定人及收看記者會的觀眾均得共見共聞。
一審的新北地方法院依誹謗罪判張男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張男不服提上訴並否認犯罪,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認定,女方與張男共乘計程車是將張男送返辦公室,並無一同前往汽車旅館的意思,張男當時意識清楚,並沒有因為酒醉,而有誤認女記者邀約前往汽車旅館的可能,張男的犯行足以認定。
二審合議庭考量,張男在審理期間與女方達成和解,並如數給付和解金,女方表示不再追究張男本案刑事責任,依誹謗罪改判張男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確定。
另一方面,張姓男子被控對女記者性侵未遂部分,台灣高等法院於111年間依強制猥褻罪2罪及強制性交未遂罪,判刑4年6月,案經上訴,由最高法院審理中。(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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