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警分局表示,危險駕駛屬於對交通安全危害性高、且是警察平常較不易取締的違規行為,因而也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1項規定,可由民眾主動檢舉的違規行為之一。若要檢舉他人危險駕駛,需備齊個人資料、違規事件發生時間地點、違規車輛車牌號碼、以及相關證據(圖片或影像),再到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官方網站進行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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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表示,危險駕駛可處 6,000元至36,000元罰鍰外,並且得當場禁止駕駛人繼續駕駛,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如果是因危險駕駛行爲而肇事,則除了罰款及吊扣牌照外,亦應吊銷駕駛人的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2項)。並有可能因觸犯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第185條 )可處 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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